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
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 [2004] 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确保地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税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有权授权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简称委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为受托单位(简称受托方)。
受托方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企业,并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行政管理或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二)有固定的机构、工作场所;
(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四)具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委托方应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地方各税的零散税收可以有选择地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
(一)营业税。对个人进行房屋出租的,可以委托出租房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对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定额税收部分,可以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运输公司或运管部门代征;对从事客运的个体业户,可以委托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代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零散建筑、装饰装修业户,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