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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4日)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
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4]107号)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财政体制和"三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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