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4]11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5日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
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技术骨干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优良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不良记录等。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均应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见附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建设厅核准,统一上网公示。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主要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管理、经营中取得优良业绩,获得以下奖项:
(一)梁思成奖,勘察、设计大师称号;
(二)国家、省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奖;
(三)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金、银、铜奖;
(四)获全国、省科技示范工程;
(五)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奖;
(六)陕西省优秀勘察设计奖;
(七)外省、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
(八)国家和省级质量管理奖及先进QC小组奖;
(九)企业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
(十)主编或参编国家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或标准设计图集;
(十一)其他企业和个人获得的省级以上管理部门颁发的服务、管理、经营优秀奖。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经省建设厅核实,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记录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等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通报;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