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0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领导担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审议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办公厅(室)主任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内容的收集整理、对外发布、资料存档等日常工作;审议小组组长由各级、各部门效能办主任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审议,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监督小组组长由各级、各部门监察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应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有关环节,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