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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津房权[2004]342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有效利用房地产档案资料,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是指对房屋权属登记基本情况的记载。
  第三条 凡是需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属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属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到天津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登记交易服务大厅接待窗口申请查询。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中载明如下事项:
  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
  2、房屋坐落、地号;
  3、房屋所有权来源、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层数、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
  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用途;
  5、房屋抵押设定状况,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权利价值、抵押范围、抵押期限;
  6、房屋权利限制状况;
  7、房屋登记日;
  8、房屋权属证书的证号或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实行公开查询,对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机关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除外。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由房屋的产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查询人应通过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查询。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向登记机构填写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的证号和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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