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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批发企业换证需提交的资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书(见附件1),非法人企业应由上级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对照换证标准的自查报告;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按规定必须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说明;
  7、《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营业场所、仓库用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9、按比例规范绘制的营业场所、仓库的位置图及平面图两份。
  上述材料用A4纸,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附目录并按顺序装订。
  (三)有关使用计算机软件、配备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和主要岗位人员等情况的说明
  1、计算机软件管理须符合GSP要求;并在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以及销售等工作环节配备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终端,各环节须由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独立操作计算机;同时应有统一的管理软件和服务器;必须使用网络版的管理软件。
  2、凡2004年8月1日之后,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仓库地址(含增加仓库面积)必须采用现代物流配送设备。其它换证企业可采用符合计算机管理要求的固定货位储存药品。
  3、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4、2004年9月底前未进行GSP认证现场审查的,换证审查与GSP认证审查结合起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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