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负责受理初审的药监局应对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证年度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抽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和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员进行。审查员应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或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人员且须是GSP认证检查员。现场抽查应于接受转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换证现场检查:
1、2004年度新开办且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不含乡(镇)、村药店);
2、1999年至2004年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四)对审查合格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由省级和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现场抽查结束8个工作日内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辖区内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审查不合格的,须书面通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五)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档案。
五、对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的要求
(一)换证验收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