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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4年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用药安全,促进我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换证时间
  自2004年9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三、换证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换证范围: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尚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企业。
  (二)申请换证条件:
  1、申请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2004年8月30日之前的持证企业,其中2002年12月31日之前的持证企业须通过2002年年检;
  (2)按规定时限通过或申请GSP认证的企业;
  2、下列情况暂缓换证:
  (1)未开展经营活动达6个月以上的;
  (2)未通过2002年年检审查的;
  (3)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并经警告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4)因企业违法经营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达到经营药品条件的;
  (5)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企业对照《换发验收实施标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合格的,可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药品批发企业的申报资料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局进行审查;药品零售企业的申报资料经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地)局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补充;对符合要求的,需现场验收的应及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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