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工作程序(试行)》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工作程序(试行)》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试行)》,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此工作程序和答复办法认真执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7月30日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工作程序(试行)
(2004年7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根据
宪法、
立法法、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分别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但是,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界限、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和批准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