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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7、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推广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纸质餐具的通告(乌政通(1997)6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8、关于将东山区、头屯河区客运车辆纳入全市统一管理的通告(乌政通(1997)7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9、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个体运输服务业事故赔偿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1997)28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0、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政发(1997)98号)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所代替。
  11、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推广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纸质餐具规定》的通知(乌政发(1998)6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2、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1998)79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3、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乌政办(1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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