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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十二、乌鲁木齐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十三、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所替代。
  十四、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199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所替代。
  十五、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199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所替代。
  十六、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十七、乌鲁木齐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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