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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8件)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相适应。
  二、乌鲁木齐市肉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三、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替代。
  四、乌鲁木齐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不相适应。
  五、乌鲁木齐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
  (1993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六、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不相适应。
  七、乌鲁木齐市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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