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四年八月一日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建管、工商、园林、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