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请示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4]128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
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越过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向省厅请示,要求解释文件内容或解答问题,这样既无法发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有的作用,也容易造成省厅因为无法全面了解情况而作出不准确的解答。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请求上级机关指示的,应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请示,一般不直接向省厅请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需要省厅指示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请示。属于个案的,只作法律、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