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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为员会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8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3.90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由3.20元调整为4.10元;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4.20元调整为4.60元;洗浴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0元、30元、60元三档统一调整为60元;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0元调整为40元;农业赔水价格每由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60元。
  五、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用水每立方米由0.60元调整为0.90元;其他用户用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为1.50元。
  六、中水价格
  中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调整水价,目的在促进节约用水。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及时了解水价调整后供、用水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自来水供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水(包括养老院用水)、农民生活用水、公共水站用水。
  (二)市政用水:指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供水。
  (三)浴池用水:指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
  (四)高校学生浴室和食堂用水。
  二、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用水。
  三、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业用水;
  (二)商业用水。
  四、执行宾馆、饭店、餐饮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用水;
  (二)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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