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八、船员服务簿申请证书费,船员服务簿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九、公路养路费免讫证工本费,每证5元。
十、公路运输管理费
(一)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按运输营运收入总额比例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按营运收入的0.8%收取;
(二)取消对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人力架子车及畜力大、小胶轮车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为减轻农牧民负担,对农牧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汽车按营运收入的0.7%收取,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四)运输营运收入难以计算的客、货营运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上述征收比例的原则下确定具体征收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确定具体征收标准时要做好与原定额标准的衔接工作,避免发生大的波动。
十一、道路运输票据、单证工本费
(一)出租车客票;
(二)班车客票(包括:固定客票、定额客票、微机客票、补充客票、包车客票、旅游客票);
(三)小件寄存票;
(四)行包票、补充行包票;
(五)退票手续费收据、途中退票证明单;
(六)站台票;
(七)道路货物运单(甲、乙、丙种货物运单,零担货物交接清单);
(八)货物运单准购手册;
(九)道路客运行车路单。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证照工本费核算办法核定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十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和占用费
(一)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补偿费
按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损坏补偿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676号)执行。
(二)占用费
严禁任意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棚屋摊点、修建维修场(或停车场、预制场、饭馆、加油站、加水站)、进行集市贸易或者其他违章侵占、利用行为。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其他设施,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以下标准缴纳占(利)用路产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