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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交通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交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公路养路费费额每月每吨170元。
  公路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免征、减征等相关事宜,按《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7]第40号)和《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0号)执行。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按营运(营业)收入的1.6%计收。
  三、船舶等设施检验费。按原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8]183号)执行。我省属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四、船舶港务费。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每净吨(拖轮马力)0.35元计收。船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计费。
  五、船舶登记费,每证20元。
  六、船员考试发证费
  (一)考试费
  1、理论考试费(全部科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每人80元;
  2、实际操作考试费(全部科目),各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
  3、补考(无论几门),理论考试费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每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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