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大
学城征收垃圾处理费等问题意见的函
(闽价[2004]函151号 2004年8月2日)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大学城征收垃圾处理费等问题的请示》(榕政综[2004]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征收垃圾处理费问题
大学城位于闽侯县上街镇,目前,福州市已批准闽侯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大学城征收垃圾处理费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管理权为设区市人民政府。鉴于此,我们意见:对大学城征收垃圾处理费问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参照闽侯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考虑大学城正在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考虑到大学城尚在进行建设、还贷压力较大的情况,建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教育厅意见:开征垃圾处理费,加强大学城环境保护很有必要。但考虑到大学城尚在建设,学校的还贷压力较大,在建设期间,应给予支持。建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在制订具体收费办法时,按标准的三分之二向学校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关于开征市政维护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