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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2.条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2)年度销售额较大且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正常,单笔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便拆分开票的企业;
  (3)单机(台)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可拆分开票的企业。
  3.数量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3.程序
 
 (1)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2)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3)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加盖公章)。
  (3)《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

五、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收款装置的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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