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
三、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1.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纳入防伪税近代系统管理。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或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