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2.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属于上述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