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开具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4)经批准汇总缴纳税增值纳税人的有关文书。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