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拆本使用普通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2.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发票。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
1.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