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1.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19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提供担保人。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4.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提供担保人证明。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