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
7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
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2.条件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3.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4.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7)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8)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9)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7.申请书示范文本: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