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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二、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二)拆本使用普通发票,(三)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等条款、“三、项目名称: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条款、“五、项目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收款装置的审批”条款”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7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印发《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2号)后,陆续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一些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省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作了修订。修订后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现予印发,请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张贴。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

一、项目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1.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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