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城字[2004]23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经(贸)委、大同市市政公用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现将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4)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
各地要充分认识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并尽快成立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同时,要切实抓好建立节水责任制、编制节水规划、水价改革、节水产品认证、节水器具推广、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水型城市的自查和申报工作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中确定的“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并参照《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通知》(建城(1996)593号),尽快组织“节水型城市”的打分自查工作。
自查结果未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力争早日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
自查结果达到“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的城市,请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务于8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和省经委。省建设厅和省经委将组织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做好节水型城市的复查工作
今年,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将对太原市等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进行复查。请太原市按照《创建节水型城市考核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准备考核的相关材料,并务于8月20日前将材料报省建设厅和省经委,同时要做好复查的相关准备工作。省建设厅和省经委将于9月底前组织复查工作,具体复查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