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4]1565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经贸委(经委)、建委、水利局(水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部委《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发改环资[2004]1276号)转发给你们。按照
《通知》要求,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检查,检查的目的、内容严格按国家四部委
《通知》的要求执行。
一、检查方式
(一)节能专项检查:各区、县发改委(计委)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单位,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首先进行自查,填写《资源节约专项检查表(节能部分)》各区、县组织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节水检查:各区、县水利局(水资源局)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大户按照今年完成的用水普查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组织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建筑节能检查:各区、县在今年已做的全市民用建筑普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自检自查,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将对典型用户进行抽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产品质量例行检查工作,重点抽查9类重点耗能产品和器具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执行国家能效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步骤和要求
(一)各区、县组织成立专项检查小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2004年9月15日之前要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用水大户、钢铁、化工、建材生产企业、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检查内容详见附表。请各区、县将专项检查小组名单及自查工作的计划安排,于2004年7月31日前上报市发改委环资处,并于2004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查情况总结报告。
(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4年10-11月对我市各区、县资源节约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我市区域内部分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