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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实行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因国内外的各种异常因素,引发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实施预警,迅速报告。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等主要食品及副食品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三)药品、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
  (四)出现流言传播、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六)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短时间内连续出现涨价;
  (七)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实施监测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应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三)相关措施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紧急预案,进行跟踪监测,每周报告不少于2次,或按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增减报告频率,必要时实行日报制度,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报告日当天上午12时前,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定点直报市县,遇重大和紧急情况,还应同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七条 出现跨市县的大范围价格异常波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市场价格动态日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日下午3时前,将我省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在报告省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市场价格波动趋缓后,可减少报告次数。
  第八条 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监测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纵向网、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向上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中心开设专门的警情传递专线电话、传真、网络通讯等,及时对各市县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各市县价格异动的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迅速向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出报告;并适时做好监测信息的发布和警情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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