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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废止执行《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废止执行《北京市
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京文物[2004]720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执行。
今后对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执行。对珍贵文物复制的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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