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加强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省重点项目、国债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积极引导资源共享和基础设施共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⑹认真贯彻《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划定保护范围,编制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管理。
⑺建立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健全公正、公开的规划监督机制和规范、高效的规划实施机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公开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在全省各市、州、县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规划”。
⑻按照《
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调整认定办法》的要求,切实执行城市规划调整认定制度。坚决禁止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大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节约并合理利用各类建设用地。
⑴坚决制止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搞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等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肃查处随意改变规划,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盲目投资建设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国办发[2003]70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要求,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下放规划管理权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开发区的选址及其建设用地的规模和性质。
⑶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二)城市节约用水方面:
1、完成用水定额的编制和考核。2004年底做好编制用水定额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5年完成定额的编制工作;2006年初下发执行并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2、积极推广节水型器具。2004年底完成普查摸底工作;2005年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2006年底达到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