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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4]36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我厅决定,按照建设部工作要求,从今年8月起,建立和实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8月10日前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附:

广东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 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及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各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处)级干部担任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公布确认。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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