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在我市已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均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汇总纳税企业应统一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关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管理,凡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要逐户建立台帐(表式附后)管理,并重点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二、保保留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凡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局并一次性审批办理执行到2010年。
2、原市局已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后年度企业不再履行一年一度的报批手续,一律执行到2010年。
3、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要按照鼓励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和鼓励类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审核监督。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仍按渝地税发[20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企业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在50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