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五)取消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1、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加强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规定,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纳税人广告费支出的扣除比例,必须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的比例,准予税前扣除。
3、特殊行业或企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逐级上报市局,并由市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发生广告费支出的企业逐户建立企业广告费台帐(台帐附后),并作为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六)取消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审批的后续管理
1、取消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审批管理后,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工效挂钩基数的认定等一系列前期管理工作,工作重点转入对纳税人在工效挂钩的基数范围内的实际发放数,在坚持“两低于”原则下据实扣除。
2、取消该项审批管理并不是取消按年人均9,600元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纳税人在年人均96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及超过该计税工资标准幅度20%以内,可自行在所得税前按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管理监督,要防止对纳税人虚报职工人数,虚列工资等情况发生。超过计税工资在20%幅度以内的,仍然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取消审批坏帐、呆帐的后续管理
1、取消该项审批后,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2、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3、纳税人的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提取的坏帐准备金,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