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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亏损弥补审批的后续管理
  1、纳税人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不得在所得税前弥补。
  2、主管税务机关对亏损弥补的后续管理,要重点审核纳税人亏损年度,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亏损额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调整后确认后的亏损等情况。对纳税人延续弥补超过5年以上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
  3、纳税人自行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必须附送《重庆市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表》(表式附后)以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检查表(或调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按规定逐户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台帐表式附后),并作为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自行加计扣除的年度,必须同时附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及和明细资料;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总额;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比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实际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资料以表格形式,送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表式附后)。
  (三)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履行一年一度减免税的报批手续,均可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事后监督管理,凡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取消其优惠资格,同时补征税款。
  (四)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后续管理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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