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代开专用发票时征收的税款,由税款征收岗在CTAIS系统中操作“预缴开票”模块,税款属性选择“34代开发票预收税款”;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代开专用发票时征收的税款,比照企业、企业性单位的具体操作执行。
  五、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第三条以及市局的转发文件(京国税[1995]164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核实购货方退回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或《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第二联,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代开红字专用发票。
  六、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征收的税款属于预征税款。因此,我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各栏的填列口径中应包含主管税务机关当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代开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本期预缴税额”栏的填列口径中应包含主管税务机关当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预征的增值税税额。同时,主管税务机关预征税款后,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情况,其所预缴的税款应首先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办理税款的退库手续。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停止执行。请各局认真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