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
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4]11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粤府[2003]93号)精神,我厅对2003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对文件主要内容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被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文件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6个文件,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文件目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