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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通知
(陕建发[2004]121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年来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十分欠缺。由于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在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甚至危及公众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为此,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安全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灾害应急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将地下管线档案管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切实解决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及相关人防、地铁等工程。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归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由各城市组织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应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地下管线档案报送制度。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新建工程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档案,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汇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凡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因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未按时限报送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因情况不明损坏地下管线的,其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专业管线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所在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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