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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21号 2004年8月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中附件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88号文件”停止执行“121号文件”附件3其中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证书发放以及年审等程序内容;并没有取消“121号文件”中附件3第七条代开票纳税人的两个条件。因此,各级地方税务局仍要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并按照“8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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