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221号 2004年8月6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中附件3《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88号文件”停止执行“121号文件”附件3其中第
八、
九、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条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证书发放以及年审等程序内容;并没有取消“121号文件”中附件3第
七条代开票纳税人的两个条件。因此,各级地方税务局仍要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并按照“8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