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贯彻
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津劳办[2004]2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明电[2004]18号)要求,决定自2004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情况。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情况以及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三)企业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二、检查重点
此次检查重点在服装、餐饮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进行。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企业对本单位用工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企业自查报告,并作出依法用工,不使用童工的书面承诺书,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二)实地抽查。各区县要按照不少于在本区域应检查企业总数的10%的比例进行集中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全面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认真部署抓好检查工作,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
(二)各区县进一步完善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抓好企业自查和书面承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