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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的承接:一是企业整体改制的,应当由改制企业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由改制企业主体双方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后的比例分别承担;三是企业合并式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企业的原来的全部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原主体企业在改制时必须加强与债权人的协商及信息沟通,改制企业主体必须履行告知义务,通过与企业债权人的协商来确定落实债权债务的具体方案。

第四章 人员及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有关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转移接续工作按《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经营者人选产生的方式可由主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广泛讨论,并得到绝大多数的参与改制的职工的认可。应当悠闲考虑经参与改制的职工共同推选的经营者人选。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中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保险关系以及职工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属于企业改制涉及到的职工,如职工不参与改制,原主体企业应给予另行安排。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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