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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改制企业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股或者债权投资等损失,需要核减国有权益时,应当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京财企一)[2002]707号进行确认和审批。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药费,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的各项支付,包括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其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其价格应以评估值为依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主体企业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所涉及的产权交易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和120号令,通过北京市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所得收益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以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支付,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第十三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主体企业及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国[2000]681号)规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及时申办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用地可采用以下处置方案:
  (一)改制企业用地,如其使用的土地未改变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划拨方式。相关手续商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二)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三)改制所涉及的土地如改变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需按照《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京政办发[2002]33号)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市属企业返还政策执行,即出让金的6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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