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发[2003]16号)
市有关委、办、局,各总(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计)经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原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及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2]21号),结合本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该文件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的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