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学习宣传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京安监政法字[2004]42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7月29日由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开展学习宣传
《条例》的活动,切实做好
《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学习宣传
《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标志着本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符合现阶段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处罚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掌握
《条例》的精神实质,要将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