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合理安排镇中心区、主要工业区、居住区的选址与布局,是否有利于引导“工业进(工业)园”、“住宅进(社)区”、“商业进(市)场”,为二、三产业,尤其是主导工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各生产要素的集聚。
5、用地功能布局是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方式和开展合理的交通组织,有利于城镇生产、生活的统筹安排与运转。
6、旧区与新区、新建与改建、近期与远期等空间地域关系和发展时序是否协调。
7、镇域“三区六线”的具体范围是否在空间上明确落实,并有基本明确的地界,控制发展区的划定是否为城镇未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选择。
8、是否提出“三区六线”的具体建设或控制要求,并强化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
五、综合交通体系
审查《规划》提出的综合交通体系是否合理可行。
1、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否充分研究现代交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全面考虑小汽车和公共交通迅速发展的影响,提出合理的交通政策和交通组织方式。
2、对外交通规划是否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相衔接,并满足城镇发展的空间需求。城镇内外联系是否便捷,对外出入口是否畅通。是否协调好区域性重大交通设施与区域城镇布局的关系,尽量减少过境交通对城镇的干扰。
3、城镇道路系统是否完整、顺畅,且均衡分布。道路布局是否与用地功能组织相配合,道路选线是否结合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并有效地组织城镇景观。
4、道路功能及断面形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城镇规模、空间布局特征、道路及两侧用地的类别和交通需求。
5、是否合理安排社会停车设施。
六、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审查《规划》提出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目标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的原则。
1、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满足城镇居民及周边农村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并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功能配套完善的需要。是否从区域整体的角度予以考虑,并按照效益优先、市场一体化的要求,实现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
2、设施的配套类型、项目、规模及服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城镇总体布局,并按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或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的配套层次,分级设置,合理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