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省直有关专业部门,省建总公司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按申报专业分别专业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3)。
2、向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省人事、省建设厅组成的“山西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市、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山西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