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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4]25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晋人职字[2004]9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一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二级建造师划定的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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