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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


  为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每个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救治体系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和医疗设备、救护车辆的购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按照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草案)》的通知(闽计社会[2004]13号)及省发改委《转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2004年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04]146、148号)执行。
  (二)医疗设备、车辆的购置,中央国债和省补助的经费,分别由中央和省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设备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项目单位自行配齐。
  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国债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其它项目按基建程序分级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及地址、建设规模及方案、环境保护及卫生安排措施、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工期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三)项目的选址、设计、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选址:传染病院(区)应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和幼儿园、学校、水源等;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公用设施。紧急救援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的区域。
  2.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办公区域分区设置。
  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按有关规定分区。
  4.消防、给排水、通讯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5.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
  6.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7.应配备开展工作必须的基本设备。
  (四)项目设计
  1.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各地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说明、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确认件、建设项目总投资、编制说明及概算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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