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务要求
(一)考区按市设置,各考区可设置12个考点,各考点可设置若干个标准考场。考点设置要符合“考培分离”原则。省直考点由省中心在各考区安排。
(二)各市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录入器”录制考生信息,向省中心同时报送电子版和文字版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
(三)各市中心须将各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表》、《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个人资料表》、《河北省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考生撰写的论文,于本批次鉴定前30天报省中心。
(四)《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表》、《河北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个人资料表》、《河北省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由各市中心按表样制作。
(五)省中心于各批次鉴定前一周,向各市发送准考证。
(六)各批次考生的答卷、答题卡,由各市中心于鉴定结束后72小时内封送,省中心集中阅卷评审,统一公布成绩。
(七)物流师全省统考的考务工作,按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程序〉等十一个技术性文件的通知》(冀劳(1994)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对物流师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规范实施,严谨考务,督导到位。不断提高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和鉴定质量,切实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
(二)各市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全省统考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报送相关材料。对不及时上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考区,省中心取消其相应批次的鉴定资格。
(三)严格把关,履行手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资格审核工作经办责任制。省中心对“申报资格审核意见”栏中无初审意见、无审核人签章、无审核章和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无审核章的情况视为无效申报,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准考证。对申报人提供假证明材料和审核人或审核单位的失职行为,省厅追究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补考二、三级的人员,均按80元/人交费,由各考区收取。
(二)省厅将于鉴定当日向各考区派遣督导员、巡视员。
(三)《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河北省物流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