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新职业(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省厅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开展了物流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起,我省将对物流师职业等级中的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实行社会化培训和全省统一鉴定。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鉴定时间及办法,省厅将另行通知。
二、该职业的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由省鉴定指导中心按年度制定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今年物流师的统一鉴定将组织两次,分别于9月25日和12月12日进行,各市要按照《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该职业的社会化培训工作由各市培训处(科)、省直有关单位推荐的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各市务于2004年8月底前将《河北省物流师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备案表》(附件2)报省厅培训处备案后开展培训工作。
四、该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资料,由省鉴定中心组织编写。待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编印的《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出版后,将使用统编教材。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河北省物流师统一鉴定实施方案
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统考模式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鉴定工作。
一、组织管理
(一)物流师(含二级、三级)的全省统一鉴定工作,将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安排考场、集中阅卷评审、统一核发证书”的原则进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证书核发等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鉴定计划、统一印制试卷、统筹各考区考务工作、统一选派考评人员、集中评阅试卷、组织综合评审、统一办理证书以及组织省直单位鉴定等工作。